以案说法丨无接触≠无责任
2025-02-17 15:53:09
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樊芳 | 作者: | 点击量:7513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刘惠芳)近日,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功处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,涉事双方车辆未发生直接接触,却依然判定一方负事故全责。这一案件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,“无接触”并不意味着“无责任”。
2月13日上午9时许,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七中队接到群众报警,称在九公桥镇白竹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,一辆渣土车与电动自行车会车时,因渣土车占道,致使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王某珍受伤,车辆受损。民警迅速赶到现场,发现渣土车司机事发后仅短暂停车查看,便驾车离开。通过仔细勘查渣土车刹车痕迹,并走访周边群众,交警于当日11时在九公桥一高铁工地锁定肇事车辆及司机李某军。面对警方调查,李某军表示不解:“两车没碰着,为啥我要担责?”民警解释,此次事故中,渣土车转弯时未减速且占道行驶,导致对向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避让不及,这属于典型的“无接触交通事故”。最终,交警依法认定李某军负事故全部责任。
2月14日,王某珍家属将一面写有“热心为民 公正执法”的锦旗送到交警手中,对办案民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公正执法表示感谢。
邵阳县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,在道路行驶过程中,不仅要避免直接碰撞,更要时刻遵守交通规则,保持安全驾驶距离和速度,避免因不当驾驶行为引发事故。即使没有发生直接接触,若因自身过错导致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意外,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法律链接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9条第五项规定:“交通事故”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,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。“碰撞”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,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,就可以导致交通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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